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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清扬 发表于 2021-5-30 02: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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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会员举报,经诗歌中国精卫版主团队核实,会员小许子已上限剽窃名家作品,现对其处理如下:免审资格收回,诗歌中国会员身份收回,账号永久封禁,平台再不接纳!

对于抄袭和剽窃行为,诗歌中国永远坚持“三不”态度——不理解!不同情!!不容忍!!!

附图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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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20210530-025813@2x.jpg

诗歌中国精卫版主团队宣
2021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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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30 02:48:48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抄袭和剽窃的界定:

抄袭是指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学术论述,不注明出处,而为己所用。剽窃是指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直接冒充为自己所创。“抄袭”重在“袭”,而“剽窃”侧重“窃”。“

抄袭”属于具体研究结果层面的“偷”,而“剽窃”属于一般研究思想层面的“偷”。因而,前者通过“不注明出处,从而为己所用”;后者,则需要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转换“为自己所创”。

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抄袭和剽窃一般来说遵循三个标准:

1、被剽窃(抄袭)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

2、剽窃(抄袭)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这里的范围不仅从量上来把握,主要还要从质上来确定;

3、引用是否标明出处。这里所说的引用量,国外有些国家做了明确的规定,如有的国家法律规定不得超过1/4,有的则规定不超过1/3,有的规定引用部分不超过评价作品的1/10。

扩展资料:

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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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嫣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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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丝鸟 +1
发表于 2021-5-30 04:26:45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平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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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志兵 +1
发表于 2021-5-30 07:15:11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可怜,这逼就装了一个小时啊,为速度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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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端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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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娴 +1
发表于 2021-5-30 07:17:29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唉,又有一个!
发表于 2021-5-30 07:39:09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一字不差抄了二分之一!
发表于 2021-5-30 08:03:25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是支持查重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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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30 08:05:32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抄袭可耻,太缺文德,诗国不容,枉为“免审会员”
发表于 2021-5-30 08:09:17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前两天还在群里生龙活虎,转眼间一场空。不要为了写诗而写诗。我写诗一般是记录生活中人生中的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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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2o1YK +1
发表于 2021-5-30 08:09:27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摩天居士 发表于 2021-05-30 02:48
抄袭和剽窃的界定:

抄袭是指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学术论述,不注明出处,而为己所用。剽窃是指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直接冒充为自己所创。“抄袭”重在“袭”,而“剽窃”侧重“窃”。“

抄袭”属于具体研究结果层面的“偷”,而“剽窃”属于一般研究思想层面的“偷”。因而,前者通过“不注明出处,从而为己所用”;后者,则需要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转换“为自己所创”。

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抄袭和剽窃一般来说遵循三个标准:

1、被剽窃(抄袭)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

2、剽窃(抄袭)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这里的范围不仅从量上来把握,主要还要从质上来确定;

3、引用是否标明出处。这里所说的引用量,国外有些国家做了明确的规定,如有的国家法律规定不得超过1/4,有的则规定不超过1/3,有的规定引用部分不超过评价作品的1/10。

扩展资料:

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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