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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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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清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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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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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清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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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清扬
发表于 2019-4-14 02:5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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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该规定自2017年10月8日正式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7年10月7日印发《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提出,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互联网群组方便了群众工作生活,但一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落实管理主体责任不力,部分群组管理者职责缺失,造成淫秽色情、暴力恐怖、谣言诈骗、传销赌博等违法违规信息通过群组传播扩散,一些不法分子还通过群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互联网群组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平台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贴吧群、陌陌群、支付宝群聊等。
规定要求,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
规定强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对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建立信用等级管理体系,合理设定群组规模,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使用者个人信息安全。
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该规定自2017年10月8日正式施行。
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平台。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包括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第五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使用者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七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互联网群组的性质类别、成员规模、活跃程度等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并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依法规范群组信息传播秩序。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根据信用等级提供相应服务。
第八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自身服务规模和管理能力,合理设定群组成员人数和个人建立群数、参加群数上限。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设置和显示唯一群组识别编码,对成员达到一定规模的群组要设置群信息页面,注明群组名称、人数、类别等基本信息。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根据群组规模类别,分级审核群组建立者真实身份、信用等级等建群资质,完善建群、入群等审核验证功能,并标注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及成员群内身份信息。
第九条 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为群组建立者、管理者进行群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权限。
第十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互联网群组,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暂停发布、关闭群组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群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暂停管理权限、取消建群资格等管理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违法违约情节严重的群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纳入黑名单,限制群组服务功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接受社会公众和行业组织的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举报入口,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指导推动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制定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规定留存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四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8日起施行。
内容解读
网络时代“群”已经成了快速高效沟通以及信息传播的主要方式,不加入几个群都不好意思说自己是个社会人;能建立几个群拥有群主或管理员权限,则更是人气高人品好的荣耀。为加强和细化群组管理,2017年9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7年10月8日正式施行。《规定》出台旨在促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规范了群组信息服务中各行为主体的责任和要求。
互联网群组
根据《规定》,互联网群组,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
大家对微信群、QQ群、微博群、贴吧群、陌陌群、支付宝群聊等各类互联网群组并不陌生。 在实践中,互联网群组的形态也随着技术手段和商业模式的日新月异而体现在各种应用程序的创新上。目前流行的知识分享产品或主题空间,无论是否收费,符合以上定义要求主要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均应受到本《规定》的约束。
主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均应遵守《规定》。因此,《规定》不仅仅约束作为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平台,如微信、QQ、知识星球,也约束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个人,包括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这两类主体,均应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包括:
1、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责任。
该责任除了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还体现在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各群组信息服务平台的法务们,请快速复核下平台的用户协议及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已全部涵盖?
2、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实践中,平台需要制定完善的用户注册协议或服务条款,并将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作为用户注册协议的附件,由使用者明确同意的方式认可接受。
3、对使用者进行“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身份认证。
实名认证是保护网络安全的要求,与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要求一致。当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4、保护使用者个人信息安全。
基于群组信息服务过程中所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5、互联网群组分级分类管理。
分级分类管理是比较独特的创新性的要求。
1)分级分类管理是根据互联网群组的性质类别、成员规模、活跃程度等,服务提供平台要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并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依法规范群组信息传播秩序。具体备案方式和渠道,还有待进一步的实施方案出台。
2)建立信用等级管理体系。
3)分级分类的管理内容包括设定群组成员人数和个人建立群数、参加群数上限;审核群组建立者真实身份、信用等级等建群资质,完善建群、入群等审核验证功能,并标注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及成员群内身份信息。
6、其他义务:
-- 不得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禁止性信息内容;
-- 为群组建立者、管理者进行群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权限;
-- 对互联网群组及群组使用者的处置措施和报告义务;
-- 接受社会公众和行业组织的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渠道;
按规定留存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的义务
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的义务相对较为简单,最重要的一点是强调“谁建群谁负责”,即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
其他义务如下:
-- 满足实名制注册要求;
-- 不得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禁止性信息内容;
-- 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 接受社会公众和行业组织的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渠道。
报告机制
《规定》建立的报告机制主要是针对三种情况:
1、互联网群组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互联网群组,互联网群组服务提供者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暂停发布、关闭群组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互联网使用者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群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暂停管理权限、取消建群资格等管理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黑名单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违法违约情节严重的群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纳入黑名单,限制群组服务功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这三种情况下都强调依法依约所采取的处置措施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 “依约”和“违约”都需要互联网群组平台有比较完善的群组信息服务行为规范、管理措施适用的场景和具体处置措施,所以约定各方权利义务的用户协议、管理规则或平台公约的合法性、适当性和完善性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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