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既不足以区分诗与散文,然则实质何如呢?有许多人相信,诗有诗的题材,散文有散文的题材。就大体说,诗宜于抒情遣兴,散文宜于状物叙事说理。摩越(J. M. Murry)在《风格论》里说:“如果起源的经验是偏于情感的,我相信用诗或用散文来表现,一半取决于时机或风尚;但是如果情感特别深厚,特别切己,用诗来表现的动机是占优胜的。我不能想象莎士比亚的十四行诗集可以用散文来写。”至于散文有特殊题材,他说得更透辟:“对于任何问题的精确思考,必须用散文,音韵拘束对于它必不相容。”“一段描写,无论是写一个国家,一个逃犯,或是房子里一切器具,如果要精细,一定要用散文。”“风俗喜剧所表现的心情,须用散文。”“散文是讽刺的最合式的工具。”征诸事实,这话也似很有证据。极好的言情的作品都要在诗里找,极好的叙事说理的作品都要在散文里找。
着重实质者并且进一步在心理上找诗与散文的差异,以为懂得散文大半凭理智,懂得诗大半凭情感。这两种懂是“知”(know)与“感”(feel)的分别。可“知”者大半可以言喻,可“感”者大半须以意会。比如陶潜的“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两句诗,就字句说,极其简单。如果问读者是否懂得,他们大半都说懂得。如果进一步问他们所懂得的是什么,他们的回答不外两种,不是干脆地诠释字义,用普通语言把它翻译出来,就是发挥言外之意。前者是“知”,是专讲字面的意义;后者有时是“感”,是体会字面后的情趣。就字义说,两句诗不致引起多大分歧,就情趣说,则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就各各不同了。散文求人能“知”,诗求人能“感”。“知”贵精确,作者说出一分,读者便须恰见到一分,“感”贵丰富,作者说出一分,读者须在这一分之外见出许多其他东西,所谓举一反三。因此,文字的功用在诗中和在散文中也不相同。在散文中,它在“直述”(state),读者注重本义;在诗中它在“暗示”(suggest),读者注重联想。罗斯教授(J. L. Lowes)在《诗的成规与反抗》一书里就是这样主张的。
音律和风格的标准既不足以区分诗与散文,实质的差异也不足为凭,然则我们不就要根本否认诗与散文的分别么?有些人以为这是唯一的出路。依他们看,与诗相对待的不是散文而是科学,科学叙述事理,诗与散文,就其为文学而言,表现对于事理所生的情趣。凡是具有纯文学价值的作品都是诗,无论它是否具有诗的形式。我们常说柏拉图的《对话集》、《旧约》,六朝人的书信、柳子厚的山水杂记、明人的小品文、《红楼梦》之类散文作品是诗,就因为它们都是纯文学。亚里士多德论诗,就是用这种看法。他不把音律看做诗的要素,以为诗的特殊功用在“模仿”。他所谓“模仿”颇近于近代人所说的“创造”或“表现”。凡是有创造性的文字都是纯文学,凡是纯文学都是诗。雪莱说:“诗与散文的分别是一个庸俗的错误。”克罗齐主张以“诗与非诗”(poetry and non-poetry)的分别来代替诗与散文的分别。所谓“诗”就包含一切纯文学,“非诗”就包含一切无文学价值的文字。